禁止年龄歧视, 积极看待老龄社会
麻福昌
民族振兴中国梦,四个意识德才重。
年龄歧视零容忍,四个自信德才忠。
任何机制体制痛,偏见歧视终难容。
世界一家大同颂,人天合一大同公。
(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废止年龄歧视) 麻福昌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人类共生共享的重大成就”之一, 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和标志之一。事实上, 随着科学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 人的全面发展, 健康长寿, 有利于科技的持续发展进步, 有利于增加社会知识财富积累, 有利于事业特别是特殊行业开展和不间断地进行下去等,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和标志。是好事。人类正在朝着《黄帝内经》所说的真人至人圣人贤人目标迈步。据报道目前贵阳有140位百岁老人, “‘年高而不老,寿高而不衰’。贵阳市老龄办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贵阳百岁老人数量达到140人,其中年龄最长者为115岁。总体来看,自2005年以来,贵阳百岁老人连续10多年呈现增长之势。依据《贵阳晚报》(http://www.gz.xinhuanet.com/2018-09/03/c_1123369764.htm)报道称, 目前贵阳的140名百岁老人占全市总人口(66.02万)的万分之二点一二,即万名人口中有2名百岁老人。从年龄结构来看,100——105岁131人,106——110岁6人,111岁及以上3人;从男女性别来看,女性占82人,男性58人;从区域分布来看,云岩区有60名百岁老人名列第一,南明区42人列第二,息烽县9人列第三。贵阳市年龄居前三位的百岁老人分别是:清镇市的杨明珍老人,115岁;云岩区的吴梦麟老人,114岁;白云区的肖启英老人,113岁。”。人类最大的文明古国的伟大民族曾经被骂为“东亚病夫”的历史时代, 将永远成为过去。“2015年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5%。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https://city.shenchuang.com/city/20171207/709066_3.shtm)”。 老有所依, 老有所养, 老有所乐, 老有所为, 尊老重老, 学老用老, 老尽其才, 绝不能够再搞年龄歧视。这是中国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贡献和榜样。在这里特指对于老龄人高龄人的歧视。年龄歧视零容忍。 在此, 世界卫生组织对于人生五个年龄段的做过科学合理的划分:(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M3MDIzMg%3D%3D&idx=3&mid=2247484251&sn=037e26e40b7b2c4d7a226b14cff0d0c0)人的一生分为五个年龄段:“未成年人:0至17岁;青年人;18岁至65岁;中年人;66岁至79岁;老年人:80岁至99岁”。这种科学的划分, 彻底改变人类对于自身错误认知理念。人类生长壮老已生命健康生活全程循序, 老龄人是人类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生存发展智慧的宝库, 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人类大健康的产物。 老龄绝非社会的负担, 而是社会的财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积极看待老龄社会。老龄社会是我们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的贡献典范和榜样。人类追求健康长寿的努力, 全面发展的步伐, 永无休止, 希望希望成为《黄帝内经》的真人至人圣人贤人。人类的彻底解放是我们共同的信仰和理想。在这里, 任何老龄歧视都是倒行逆施的反社会反人类的劣行, 必为人类所不齿。习近平新时代, 万里神州尽舜尧。生态优先, 生态中国, 健康中国, 健康长寿, 人类走进生态文明新时代, 健康中国将是世所向往的仙境仙乡。 习近平主席强调“积极看待老龄社会”。这是文明中国、和谐中国、健康中国的需要和要求、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象征和标志。 中国建设理想老龄社会, 向往仙境仙翁, 健康中国, 体现出世界上泱泱第一老龄人口大国战胜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中国格局、中国态度和中国决心,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尊老敬老, 爱老助老, 学老护老, 扶老孝老, 蔚然成风, 健康中国将为人类做出自己的贡献和榜样来。这是世所向往的未来中国社会生态, 中国新常态。 在人类历史上, 尊老重老, 老有所为的事例非常多。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机遇不可多得,也是中国未来发展面临的重大风险考验。在十九大所作报告里, 彰显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人类情怀,世界眼光, 历史初心、未来使命,习近平新时代的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道路,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人类命运共同体, 我们须有全面全域性影响世界老龄事业的使命和担当。万里神州尽舜尧,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中国老龄事业迎来大发展大繁荣的新格局新时代。习近平主席“积极看待老龄社会”的指导思想, 相关战略规划,配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 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不论任何组织机构或单位, 都应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 “积极看待老龄社会”, 不管任何理由, 都应该坚决无条件地废止一切有关年龄歧视特别指老龄歧视的规定条例等, 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 让人口老龄化的正能量充分传递出来,在此, 不论提级晋升就业安排工作等都不能够唯年龄论往昔“四十七八, 再干白搭, 五十七八, 回家抱娃”等潜规则, 不再是习近平新时代的用人理念, 信仰坚贞, 德才兼备, 能够贯彻执行五位一体, 四个全面, 四个意识, 四个自信, 五个新发展理念的德才兼备的人不分年龄大小都是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可用之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必须不断从根本扭转消极或恐惧的社会氛围和全域全行业老年年龄歧视社会生态。 作者曾经因不苟同个别单位部门闭门造车所匆忙草率弄出来的不那么科学适用的某条例, 其仍然坚持沿袭着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里已经废止的条例, 正其的确不尊重国务院权威的比较突出的不负责任的部门化错误行为。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不读懂不理解透条例的精神实质, 不按照民政部条例而另搞与此相违背的东西, 这种“破窗效应”的不良影响, 受迫效仿样本, 难免有可能造成让人“依法打架”乃至发生纠纷或事故诸如政治事故等的疑虑。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里强调“要想明白, 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 再小也是大, 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10月第三次印刷, 第44页)。“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 法制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 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 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 (同前, 第45页)尽管认真负责地有些提出修改建议,提供修改稿, 不料结果却遭到非难, 实在不妥。我们经营的任何团队圈带平台, 都不能是为私人领地 , 应该具有公共属性, 公平公正公开, 成果共享。 老龄对社会的作用和贡献, 是历史性的贡献和影响, 是有目共睹的, 不可替代的。中国从古至今, 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边缘科学等领域的老龄工作者, 全行业的所有领域老龄的长寿者, 绝对不乏其人。从帝王将相、政治家、教育家、医学家、文化艺术家、科学家、阴阳家、术士方家、草根百姓、文人墨客、才子佳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老龄世界独特靓丽的风景线, 老龄世界同样极其精彩。 在此, 我们可以在网络https://wenwen.sogou.com/z/q615568793.htm 查找到有关资料,兹摘抄如下供参考: “ 一、远祖 1.彭祖:中华第一寿星,姓笺名铿,颛顼孙子(黄帝第八代孙),尧封地彭城,后世称他为彭祖。师从尹寿子,隐居武夷山,商末已有767岁(或说800余岁)。善调雉羹,尊为厨行祖师爷。确切生平不可考。
2.伏羲氏:人文始祖,三皇之首,传说即太昊,本姓风,教民渔猎畜牧、始画八卦,与妹女娲成婚,人首蛇身。在位150年,享寿194岁,确切生平不可考。
3.炎帝:神农氏,以火德王故称。姜水姜姓部落首领,建都曲阜。神农尝百草,是农耕和医药的发明者。在位120年,享寿155岁,确切生平不可考。
4.黄帝:人文初祖,公孙轩辕,生河南新郑,寿110岁(或称240岁),确切生平不可考。颛顼、帝喾、唐尧、虞舜以及夏、商、周的君主都是其子孙。
5.颛顼:黄帝之孙,姓姬号高阳,黄帝传位于他,在位78年,死时90多岁,确切生平不可考。子孙很多,屈原自称是其后裔。
6.帝喾:黄帝曾孙,姬高辛,30岁颛顼传位于他,在位70年享寿百岁。其中4个儿子:弃(稷)是周的始祖;契是商的祖先;挚继承帝位;禅让给帝尧。
7.尧帝:五帝之一,姓尹祁(陶唐)名放勋,尧是谥号。18岁继位,在位90年,禅让给舜帝,28年后故去,约136岁(或称114或118岁)。
8.舜帝:五帝之一,虞舜,《史记》说是冀州之人,家世寒微。30岁被尧相中,20年后继位,在位67年,故约117岁(或称110岁)。禅位于禹。
9.少昊:黄帝之子,迁都曲阜,修太昊之法,故称少昊。在位84载,寿百岁崩。
10.大禹:中国第一个国家元首,姓姒名文命,善治水。《帝王世纪》:年74舜始荐,荐后12年舜老摄天子事,五年舜崩,年百岁崩于会稽。
二、帝王
1.周文王(前1148-前1051):商末诸侯之长,姬昌,灭商的奠基者,96岁。
2.周武王:周建立者,姬发,在牧野讨伐商纣。生卒年不详,在位19年崩,传说93岁,似不可信。 3.周穆王:姬满,喜道术,游天下。50岁继位,在位54年,活了105岁。 4.慕容德(326-405):十六国南燕创立者,辽宁义县人,鲜卑族,80岁。(天龙八部中慕容复的祖先)
5.萧衍(464-549):南朝梁武帝,常州人,笃信佛教,在南京拘禁而卒,86岁。 6.武则天(624-705):唐女皇,国号周,并州文水人,82岁。
7.钱镠(852-932):五代十国吴越国王,奉北方朝庭。临安人,好吟咏,81岁。
8.赵构(1107-1187):宋高宗,南宋皇帝,在杭州苟且偷安,81岁。
9.忽必烈(1215-1294):元世祖,成吉思汗之孙,拖雷之子,在北京病逝,80岁。
10.乾隆(1711-1799):清朝皇帝,满人,享年89岁。
三、文臣武将
1.仓颉:黄帝左史官,汉字创造者,姓侯冈名颉,白水人,有双瞳四目,110岁。
2.伊尹(?~前1713):商初大臣,莘县人,助汤灭夏,世称贤相,享年百岁。
3.姜太公:西周谋略家,辅佐周武王灭商。姜尚,字子牙,封于齐成为齐国始祖,称姜太公,东海海滨人。80岁遇周文王,确切生平不可考。
4.老子(约前600-前500):春秋道家创始人,李耳,楚国苦县(河南鹿邑)人,著《道德经》。传说生下来已经81岁,大耳,确切生平不可考。
5.管仲(725-前645):春秋齐国政治家,安徽颍上人,与鲍叔牙故交,81岁。 6.范蠡(前536-前448):前517年,春秋政治家、军事家和儒商之鼻祖,南阳人,事越王勾践灭吴功成身退,泛舟五湖,89岁。
7.孟子(前385?-前304):战国儒家代表,名轲,鲁国邹(邹城)人,据说84岁。
8.吕岱(160-256):三国东吴名将,如皋人,封大司马,95岁。
9.苏颂(1020-1101):宋宰相、天文学家、医学家,祖籍厦门生镇江,著有《新仪象法要》、《图经本草》,复制水运仪象台,82岁。
10.顾思远:《南史》云,散骑侍郎,钟离人,食兼于人,头有肉角,112岁。
11.吕坤(1536-1618):明政治家和学者,开封宁陵人,万历“三大贤”之一,83岁。
12.纪晓岚(1724-1805):乾隆礼部尚书、《四库全书》总纂修,河北献县人,终老京师,82岁。
13.张廷玉(1672-1755):清吏部尚书、《明史》总裁,安徽桐城人,84岁。终清一代,汉大臣配享太庙者惟其一人。
四、医家
1.扁鹊(前407-前310):战国医学家,名秦越人,号卢医,中医鼻祖,河北任丘人,著《内经》《外经》失佚,104岁。
2.华佗(145-208):汉末神医,安徽亳县人。《后汉书》曰,“年且百岁,而犹有壮容,时人以为仙”。据此,应当是长寿而终,非曹操所杀。
3.葛洪(283-363):东晋炼丹家和医学家,自号抱朴子,江苏句容人,在广州罗浮山病逝,享年81岁。或云卒于343年,享年61岁。
4.陶弘景(456-536):南梁道教思想家、医学家,镇江人,梁武帝辄就谘询,时称“山中宰相”,81岁。
5.王冰(710~805):唐太仆令,擅运气学和辨证论治,传《玄珠密语》,95岁。
6.孟冼(621-713):唐代医学家,河南汝南人,撰有食疗《补养方》,93岁。
7.张文仲(620-700):唐武则天御医,洛阳人,功风与气研究,约80岁。
8.孙思邈(581-682):唐代医学家,陕西耀县人,尊为药王,著有《千金要方》和《千金翼方》,102岁(又说生于541年,142岁)。
10.王惟一(987-1067?):宋针灸家,又名王惟德,里贯无考,铸针灸铜人,约80岁。
11.刘河间(1120-1200):刘完素,金代医学家,河北河间人,81岁。
12.朱丹溪(1281-1358):元代儒医,名朱震亨,金无四大医家之一,义乌人,79岁。
13.陈实功(1555-1636):明外科医学家,南通人,著《外科正宗》,82岁。
14.滑伯仁(1304-1386):明初医家,滑寿,祖籍襄城生仪征,有《难经本义》,83岁。
15.吴有性(1561~1661?):明医学家,吴县人,有《瘟疫论》,100岁。
16.杨济时(1522-1620):明医家,浙江衢县人,撰《针灸大成》,三朝御医,99岁。
17.薛生白(1681-1770):清医家,吴县人,工画兰,善拳勇,享年90岁。
18.张士铎(1627-1707):清医学家,绍兴人,著有《辨证录》,81岁。
19.叶天士(1666-1745):清医学家,温病学派代表,临床大家,吴县人,80岁。(是一个医痴,后创建了北京同仁堂)。
20.吴鞠通(1758-1836):清医家,淮阴人,温病四大家之一,有《温病条辨》,79岁。
21.曹慈山:清乾隆间养生学家,浙江嘉善人,寿至90余岁。 22. 李清云(1677-1933):清医学家,100岁获政府奖,200岁常去大学讲学,娶妻24个,享寿257岁。无籍可考,极不可信。
五、文人及艺术家
1.窦公:《文心雕龙》云,汉文帝得魏文侯乐人窦公,年百八十,两目盲,有《周礼•太司乐》章。
2.张苍(前256-前152):汉历算家,河南原阳人,封北平候,105 岁。
3.洪迈(1123-1202):南宋翰林学士,鄱阳人,著《容斋随笔》,80岁。
4.陆游(1125-1210):南宋诗人,绍兴人,力主抗金,老家病逝,86岁。
5.郭守敬(1231-1316):元天文学家,邢台人,编制《授时历》,86岁。
6.周寿谊:《泾林续记》云,受朱元璋宴请赐酒馔,昆山人,擅昆曲,寿160岁。
7.吴承恩(1500-1582?):明《西游记》作者,淮安人,故乡病逝,约83岁。
8.吴历(1632-1718):清画家,常熟人,清初六家之一,入耶稣会,87岁。
9.孙见龙(1523-1680):清康熙年间学者和诗人,《四库全书》收录其文,158岁。
10.朱彝尊(1629-1709):清代词人,秀水(嘉兴市)人,纂修《明史》,81岁。
11.赵翼(1727-1814):清诗人和史学家,翰林院编修,常州人,与袁枚、蒋士铨合称“乾隆三大家”,88岁。
12.朱舜水(1600-1682):清经学家,余姚人,四次东渡日本借兵以图复明均未成,受郑成功邀返国抗清,败后复流亡日本至病逝,享年83岁。
13.毛奇龄(1623-1716):清经学家,《明史》撰修官,浙江萧山人,94岁。
14.孙奇逢(1584-1675):清学者,河北人,与黄宗羲、李颙并称三大儒,92岁。
15.袁枚(1716-1797):清诗人,钱塘(杭州)人,在南京建随园,病逝老家,82岁。
16.姚鼐(1731-1815):清桐城派大家,刘大櫆学生,病逝老家,85岁。
17.方苞(1668-1749):清代散文家,桐城派创始人,在南京病逝,82岁。
18.段玉裁(1735-1815):清代经学和训诂学家,江苏金坛人,在苏州病逝,81岁。
19.沈德潜(1673-1769):清诗人,苏州人,教书40余年,中进士已是67岁,97岁。
20.冒辟疆(1611-1693):清文学家,如皋人,情牵陈圆圆、董小宛,逝老家,83岁。
21.黄宗羲(1610-1695):清大儒,余姚人,反清战斗数年,病逝老家,86岁。
22.王念孙(1744-1832):清音韵训诂学家,高邮人,撰《广雅疏证》,89岁。
六、百姓
1.高柴(前521-前393):寿圣,春秋齐国人,姜太公19世孙,大耳大脑大掌身长不满五尺,孔子弟子72贤之一,享寿129岁。
2.张夷:《洞冥记》云,汉东方朔父亲,活到200岁时仍面若童子。
3.冷寿光:《列仙传》述,与华佗同代的道士冷寿光,晓房中术,活150岁。
4.鲜卑奴:《三国志》云,汉故渡辽将军范明友鲜卑奴,年350岁,言语饮食如常人。
5.焦先:三国寿星,河东人,生活简朴,不说话,忽年老忽年轻,忽正常忽狂痴,活到200多岁忽然离开大家不见了。
6.并州鲜卑人:《客窗闲话》载,汉三国并州鲜卑人一老妪,活350岁。
7.穰城老人:《客窗闲话》载,南梁穰城一老翁,活了240岁。
8.何能嗣:《图经本草》云,唐朝人,58岁尚无子,巧食百年根茎连得数子,活160岁。其孙名首乌,130岁仍黑发,后人将此根茎叫作何首乌。 9.李元爽:白居易《九老图诗序》曰,晚年定居洛阳,与另8位老人组织九老会,其中最老者李元爽,时年136岁。
10.杨遐举:《洞微志》记载,唐代琼州杨遐举,父叔连120岁,祖宗卿195岁,九世祖居鸡窠中,形如小儿,不知其年。
11.陈俊(881-1324):小彭祖,福建永泰人。《永泰县志》:晚年肌体萎缩形如小孩,装在竹篮中轮流供养,人称菜篮公。444岁。
12.罗吉(结):《客窗闲话》载,元魏人,107岁总36曹事精爽不倦,110归129卒。
2.广成子:道教十二金仙之一,自称1200岁未衰老,黄帝曾向他请教至道之要。
3.吕洞宾(798-?):道教八仙之一,吕岩,号纯阳子,山西永济人,生卒年不详。隐居终南山,年百余岁而状貌如婴儿,传说多有附会。
4.菩提流志(?—727):原名达摩流支,南印度人,693年应唐高宗邀请来洛阳,又到长安住崇福寺,修持译经,据说寿156岁。
5.麻姑:道教所尊女仙,在江西南城麻姑洞得道成仙。长得象大姑娘却看见东海三次变为桑田,实际岁数无法估算,有“麻姑献寿”故事。
6.许逊(239-374?):晋治水名家和道师,道“净明宗孝”派创始人,南昌人,与郭璞为友。“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源出于此,享年136岁。
7.张果老:道教八仙最长者,《唐书》曰确有其人,名张果,居山西中条山,自言生于尧时,唐玄宗数次召见,平日倒骑毛驴日行万里。
8.慧昭(526-815):《宋高僧传》云,其为唐宋代高僧,住开元寺,性僻而高,闭关自处,容貌不改,寿290岁。
9.乐正子长:宋代高僧,即墨人,传说在鳌山遇仙人得长生不老药“巨胜赤散丸”,活180岁还年轻,后登劳山仙去。
10.蒯京:《千金方衍义》载,北魏道人已年178岁,而甚丁壮,早漱津令满口乃吞之,琢齿二七遍,如此者乃名练精。
11.冷谦:明初道士,杭州人,从事音乐、绘画,至明百数十岁,绿鬓童颜。永乐年间隐壁仙去,民间传其神异事甚多,生卒年不详,传说150岁。”姜子牙,孙思邈,乾隆,武则天,忽必烈,萧衍,赵构等都是在位的老龄人。
生命不息战斗不止。作为老龄工作者, 在近现代和当代的老革命家,政治家,科学家,文化艺术家, 普通百姓等也是数不胜数的。老龄世界同样非常精彩。全行业全领域的老龄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所产生的财富值得格外珍惜,老龄工作者应该享有应该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可剥夺老龄工作者同样享有继续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做出自己贡献的权利,为老龄工作者提供在自己的行业领域发挥余热,并起传帮带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形式的年龄歧视,老龄歧视都应该停止,老龄歧视零容忍。
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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