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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稿的反馈 麻福昌 | |
作者:麻福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12 更新时间:2018-04-27 14:05:3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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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 党的十九大对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社会治理、环境治理、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明确论述,社会组织已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为更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不断激活社会组织的活力和潜力。省社科联就《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大家认真审阅,结合实际,提出宝贵的意义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积极采纳、合理吸收。 联系人:张秋涛85251512,18798809149 贵州省社科联 2018年4月26日 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黔党办发[2016]1号)、《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等精神和要求,结合省社科联社会团体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为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进一步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山地贵州新未来做出积极努力。 第三条 凡经省民政厅审核登记成立的社科类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当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贵州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第六条 成立省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七条 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四)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请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章程》; (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 住所证明; (四)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及基本情况; (五)申请书。 第九条 省社科联审核同意后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材料完成登记: (一)省社科联的批复文件; (二)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社会组织正式登记成立后须向省社科联提交民政厅批复文件以及登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存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联不予同意: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条件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省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内部机构;也可吸收市州、县(市、区)或专业、行业的同类学会社会团体为团体会员。所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能建立独立帐户,如公开具名则须冠以本社会团体名称。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仅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含接受境外资金捐助的社会团体)职务。 第十五条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兼任。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确定和变动(含换届)均由社会团体提出候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核准后按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已经由省民政厅审核登记成立、非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科类社会团体,须申请加入省社科联,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章程》; (二) 理事会及会员名册; (三) 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四)近三年活动开展情况及年检报告书; (五)申请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拥有以下权利: (一)申报承办省社科联组织的学术年会; (二)申报参与省社科联组织的社科普及活动; (三)申报参与社科联组织的课题研究; (四)参加社科联组织的其他活动; (五)推荐本社会组织负责人参选省社科联委员会委员; (六)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优秀成果奖和社会科学奖评选活动; (七)参加社科联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八)共享省社科联信息服务平台; (九)申报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省社科联章程,执行省社科联决议; (二)服从省社科联的管理和考核; (三)积极参加省社科联组织会议及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必须依据章程在法律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联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下列监督管理: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省社科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省社科联将会同民政厅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大事记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本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联指导、支持和鼓励社团组织开展各类有益经济社会发展、有益民众身心健康、有益民族团结、有益文化繁荣的活动,不断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课题调研、专业咨询、社科普及、社会服务等工作,每年至少要开展两次学术交流、研讨或者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开展各类重大活动,活动开展前要以书面形式报省社科联批准,活动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省社科联汇报活动总结。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网站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所办刊物和网站要加强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事先报省社科联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须建好组织档案和学术档案。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工作。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须报省社科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活动,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联按年度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考核。考核包括活动开展数量,活动开展质量,参与省社科联活动情况,年检情况等。年度总分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秀。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联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社团和社团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优秀社团从连续两年获评定优秀的社团中产生,先进工作者从连续两年评定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一年评定优秀的社团中产生。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况的,省社科联将按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整改、通报批评、建议民政部门注销等处理。 (一)不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长期隐瞒不报,擅自开展活动; (三)长期不接受省社科联监督管理;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社科联考核不合格; (五)经省社科联约谈后仍无实质性整改。 第六章 变更及注销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先到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盖章、备案,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贵州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贵州省民政厅核准。 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经民政厅核准后须向省社科联提交材料存档。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贵州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公布实施。2014年颁发的《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社科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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