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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 |
作者:麻福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83 更新时间:2018-04-27 09:34: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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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 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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